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枣阳市七方、吴店等乡镇精准扶贫饮水工程实施方案已由枣阳市发展和改革局以枣发改农经[2019]33号文批复,建设资金已落实,项目法人为枣阳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办公室,招标人为枣阳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办公室。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委托湖北江河盛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 招标范围
本工程共划分为一个标段招标,主要工作内容:枣阳市七方、吴店等10个镇(办、区)乡镇精准扶贫饮水工程,本次新建11处管网延伸供水工程、新建8处小型工程工程及单户机井工程。
建设地点:湖北省枣阳市七方、吴店等10个镇(办、区)乡镇。
计划工期:60日历天。
最高投标限价:1152.79万元。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资格要求:
(1)须具有有效企业独立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3)须已在湖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外省投标企业拟任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五大员”同时还须与其在湖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立的信用档案中录入的人员相符;
(4)须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拟任本合同工程的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取得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且在有效期内;
(5)近3年(从投标截止时间往前推算,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下同)至少承接过一项安全饮水工程施工业绩,以《湖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网站导出的标注有二维码的材料,以及中标通知书、合同、其他证明材料(如有)为准;
(6)拟任本合同工程的项目经理具有水利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水利水电工程类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须提供项目经理未在建承诺书);技术负责人具有水利工程类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拟投入项目管理人员(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安全员、资料员,以下简称“五大员”)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核发的岗位证书(或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且在有效期内;
(7)财务状况良好且无亏损。以企业近三年(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为准。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
3.4投标人不得在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库中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本项目采取网上报名方式。各投标人报名前须在枣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网上注册(http://www.hbzyztb.com.cn:8003/),具体操作参见《关于开展枣阳市综合招投标诚信库网上注册入库的通知》。
4.2完成会员注册后,投标人登录枣阳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网上报名并下载招标文件,公告(报名)时间:2019年7月12日8:30至2019年7月18日17:00止(北京时间、下同)。
4.3凡有意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需随时关注枣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答疑澄清/补充公告栏目关于本项目的澄清或补充通知。
4.4报名成功下载招标文件参与本项目投标,但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及投标文件,以及不参与开标的企业,其在今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报名的申请将被拒绝。投标人网上报名出现IP地址相同的,其投标文件无效。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19年8月1日9时30分,地点为枣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大厅(中兴大道农商行综合楼4楼)。
5.2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投标人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6 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
本次招标不组织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投标人可自行踏勘现场,费用自理。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招标公告在枣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hbzyztb.com.cn:8003)和中国招标投标公告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上发布。
8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枣阳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办公室
地 址:枣阳市水利局院内
联 系 人:沈工
联系 电话:0710-6320225
招标代理机构:湖北江河盛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园路5-2号国家地球空
间信息产业基地北主楼2单元12层04号
联 系 人:黄俊
电 话:15090827219
传 真:027-81813065
日 期:2019年7月11日
电子标技术支持:品茗:史志胜13296610818
备注:1.投标人拟任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4)因非承包方原因合同工期内工程未完工且工程已完成80%以上的工作量的,经建设单位同意的。